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满意答案"上头电子烟"实际上是一种含有合成大麻素等成分的新型毒品,不是普通的电子烟。这种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相似,但犯罪分子在电子烟油中添
"上头电子烟"实际上是一种含有合成大麻素等成分的新型毒品,不是普通的电子烟。这种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相似,但犯罪分子在电子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等成分,使其具有强烈的致幻效果和成瘾性。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国家正式列为毒品进行监管,吸食这种电子烟会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。
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,很多青少年和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可能会误以为这种电子烟不是毒品,而将其视为时尚潮流。然而,实际上,这种电子烟已经引起了公安部门的高度关注,并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对象。多地警方已经开展行动,严厉打击涉及“上头电子烟”的犯罪活动。
利用未成年人多次贩卖含有毒品“依托咪酯”的“上头电子烟”,一团伙在南漳落网。近日,南漳法院依法审结这起贩卖毒品罪案件。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物管控以来,该院审结的首例依托咪酯贩卖毒品案件。
公众,特别是青少年,应当提高警惕,远离这种新型毒品,并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电子烟,避免误入歧途。同时,国家也在加强对新型毒品的监管和打击力度,以遏制其蔓延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裴某甲、裴某乙、陈某明知是毒品,仍利用未成年人多次贩卖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。被告人裴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,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裴某甲、裴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;退缴违法所得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故依法判处裴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;判处裴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;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;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;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南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。